世界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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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对革命根据地——农业多种经济成分的政策

   新民主主义时期革命根据地农业中多种经济成分的存在,从根本上来讲是由旧中国生产力低下的状况决定的;同时也是为了支持长期战爭和满足人民生活的现实需要。目前,党史学界对此问题的研究尚不够充分。

 

农业是革命根据地的经济支柱,担负着支持革命战争和满足人民生活的重要作用。所以,在根据地的各项建设中,发展农业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毛泽东多次论述过根据地农业的重要性,也极为重视党对农业的各种政策。在1934年毛泽东曾经指出,经济建设的中心是发展农业生产,发展工业生产,发展对外贸易和发展合作社,而占第一位的是农业生产。在1942年时,毛泽东又进一步指出,应确定以农业为第一位,工业、手工业、运输业及畜牧业为第二位.商业则要放在第三位。

 

在经济条件极为落后的根据地,大幅度提高农业生产力,显然是不可能的。在这种情况下,怎样才能使农业能够最低限度地满足战争和改善人民生活的需要呢?在此问题上,就是必须从根据地具体情况出发,充分重视农村中多种经济成分的客观存在,充分发挥它们的作用。

 

  承认农民对土地的所有权.促进根据地个体农业经济的发展,是党的土地政策不断进行调整的结果

 

个体农业是根据地农业的主要形式。它主要是指,土地等生产资料为个人私有。依靠自己独立经营、自食其力的那部分小农经济;主要包括贫农经济、中农经济及富农经济中自给自足、非剥削所得的那部分经济。从事个体农业的农民,是革命限据地中最广大的基本群众。对个体农业采取何种政策,关系到能否争取到农民这个最广大的同盟军的问题,也必然涉及到革命根据地的巩固和发展。中国共产党曾经试图按照马克思主义关于土地公有的原理,实行土地公有或国有,使根据地农业变为单一的公有制。但事实证明,在新民主主义革命阶段,这是行不通的。民主革命时期党的土地政策的调整,主要是围绕着承认不承认农民对土地的所有权,即保留不保留个体农业经济;如何对待富农经济等基本问题展开的。

 

1928年12月制定的《井冈山土地法》规定:“没收一切土地归苏维埃政府所有”,“一切土地、经苏维埃政府没收并分配后,禁止买卖。”“分配土地之后,除老幼疾病没有耕种能力及服务公众勤务者以外,其余的人均须强制劳动。”这从根本上否定了封建阶级的土地所有权,当然是很革命的政策:但它剥夺了贫农、中农的土地所有权和对一般农民实行所谓“强制劳动”,剥夺了劳动者的自由权,这就带上了“左”倾错误的倾向,必定伤害包括贫农、中农在内的广大农民的生产和革命的积极性。1929年4月的《兴国土地法》对此作出了必要修订,最大的改动就是把“没收一切土地”改为:“没收一切公共土地及地主阶级的土地归工农兵代表会议政府所有,分给无田地及少田地的农民耕种使用。”不动农民的原有土地,承认了农民原有土地的所有权,但对于新分得的土地,仍规定归政府所有。毛泽东于1930年11月写了《分膏和出租问题》一文,提出了农民分田后准许出租的主张。1931年2月,中共中央发出《土地问题与反富农策略》的通告指出:土地国有在当前只是宣传口号,尚未到实行的阶段。必须使广大农民在革命中取得了他们惟一热望的土地所有权,才能加强他们对于土地革命和争取全国苏维埃胜利的热烈情绪,才能使土地革命更加深入。同月28日.毛泽东致信给江西省苏维埃政府。提出:“过去分好了的田即算分定,得田的人,即由他管所分得的田,这田由他私有,别人不得浸犯。以后一家的田,一家定业.生的不补,死的不退,租借买卖,由他自主。田中出产,除交土地税于政府外,均归农民所有。吃不完的,任凭自由出卖.得了钱来供给零用,用不完的由他储蓄起来,或改田地,或经营商业.政府不得借词罚款,民众团体也不得勒捐。”“农民一家缺少劳力耕田不完,或全无劳力一点不能自耕的,准许出租。”①毛泽东的信,要求把土地所有权的归属问题明确规定为属于农民,井允许农民根据自己情况自主出租或买卖土地。后来,各根据地先后纠正了土地国有政策,承认了农民对土地的私有权。

 

从理沦上分析,土地革命属于民主革命的范畴,并不是一般地消灭私有制,而应该承认农民对土地的私有权。从实践的角度看。必须照顾几千年来逐渐形成和固化起来的小生产耆的私有心理。过早和过急地实行土地国有、公有的制度。极大地挫伤了广大农民群众的革命积极性,不利于将斗爭的矛头直接指向封建剥削制度,对民主革命的整个进程不利。1935年12月的瓦窑堡会议后,中共中央实现了政治路线和策略的重大转变,提出了建立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策略。1936年1月,苏维埃中央政府西北办事处第九次会议决定:确定农民对所分到的土地的所有权,发给土地证,准许出租买卖或鹰工经营。这样就正式确认了农民对土地的私有权,成功地实现了我党的土地政策从土地公有到土地私有的转变。由于保留了个体农业使之合法存在,农民土地私有的需要得到了满足,极大地调动了他们的生产积极性和参加土地革命的积极性。

 

抗日战争时期,根据地个体农业经济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这是与敌占区或国统区农村相比,农业生产力得到了大幅度解放的标志。根据《中国经济史》提供的数据表明,中农经济是抗战时期农村个体农业经济中发展得最迅速的力量。大量的贫农、雇农迅速上升为中农,使中农经济比重急剧增加。以晋察冀北岳北区巩固区45个村庄的调查为例:中农在农村户口中所占的比重,1937年为35.42%,到1942年上升为44.31%;同期内中农户土地占有从41.69%上升到49.14%。个体农业经济的发展。使根据地得到巩固。1940年初毛泽东在《新民主主义论》中提出。没收地主的土地,分配给无地和少地的农民,实行孙中山先生“耕者有其田”的口号,扫除农村中的封建关系,把土地变为农民的私产,这是使根据地农业生产力获得解放和发展的根本原因。此后,土地农有的政策越来越稳定。到了解放战争期间,没收封建阶级的土地归农民所有。成为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三大经济纲领之一。随着土地改革的进行,个体农业在整个新民主主义多种成分中的作用得到充分显示,成为新民主主义革命最终取得胜利的重要原因之一。

 

回顾根据地个体农业的发展历程,可以看出,中国共产党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原理,结合中国农村的实际情况,不断调整土地政策,在逐步消灭封建制度的过程中,始终保留了个体农业经济,并使它为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根据地农业中集体经济的成长壮大,是中国共产党正确政策的鼓励和培育的结果

 

在农村中早已自发产生了一种萌芽状态的集体经济形式,毛泽东讲过,这种生产方式不过是农民救济自己悲惨生活的一种办法。在根据地创建初期,广大贫苦农民缺衣少食,甚至连犁、锄等,信单农具和必要的牲畜等基本生产贤枓也没有,分得土地后无法单独完成耕种。惟一可行的办法就是组织起来。开展互助。所以每逢农忙时节,各种互助合作便应时而生。起初,一般是由几户人家进行不定期的互相帮助,后来在几户之间慢慢地形成了一种默认。于是就产生了相对固定的诸如“耕田队”、“劳动互助组”等集体组织。也即是互助组与互助队的雏形。

 

中国共产党要领导农民开展土地革命,就要充分尊重农民长期形成的耕作习惯,同时要对这种高于个体农业生产力的集体经济予以扶植和引导,以便更好地支持长期战争和满足人民生活需要。为此,中华苏维埃临时中央政府在1933年颁布了《劳动互助组织纲要》、《关于组织犁牛站的办法》、《关于组织犁牛合作社的训令》等文告,从而使互助组、互助队、变工队一类的合作组织,其形式和内容都起了变化,成为根据地农民为发展生产、支援革命战争和争取自己富裕生活的一种办法。

在抗日战争时期,随着大生产运动的展开,劳动互助组这种集体经济也随之得到了发展。1943年,陕甘宁边区春耕期间有10%左右、夏耘期间有40%左右、秋收期间有30%左右的劳动力参加了各种劳动互助组织。到1946年,农业互助合作运动更进一步发展。以晋冀鲁豫太行区,8个县的统计为例,1945年参加互助组织的劳力为36万人,到1946年达84万多人。以每县的平均人数来算,1946年组织起来的人数等于1945年的2倍、1944年的4倍半。②

 

随着集体经济的发展,它与个体农业相区别的性质也越来越明显。毛泽东认为它是建立在个体经济和私有财产基础上的集体劳动组织。一方面它不破坏个体的私有财产基础,以个体经济为基础;另一方面它是由劳动群众自愿结成的集体劳动组织,是许多劳动者共同的财产,集体互助而没有剥削关系。由于充分利用了集体协作分工的方法,生产能力明量高于个体生产,对根据地的巩固和经济发展,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毛泽东曾经把各类合作组织比作为边区生产上的革命,指出正是运用了合作社方式,把公私劳动力有效地组织起来。调动了群众生产的积极性,才提高了劳动效率,大大发展了生产。从而加强了根据地的经济实力。适应了战争环境的需要。后来,毛泽东在《沦联合政府》的报告中指出:农业生产合作社,现时还只能是建立在农民个体经济和私有财产基础上的集体互助的劳动组织,例如变工队、互助组、换工班之类,但是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和生产量的增加,已属惊人。这种制度。已在中国解放区大大发展起来,今后应当尽量推广。

 

根据地农业集体经济的发展壮大,充分说明中国共产党尊重人民的首创精神,在领导农民进行土地革命的过程中,保护、培育和扶植了集体经济这一新民主主义经济的萌芽,使它成长壮大为新民主主义经济的重要成分之一。

 

 公有制农业经济是中国共产党在根据地的创造
 

在中国农村,本来并不存在国有、公有制经济。中国共产党在根据地中创造出了公有制的农业经济。

 

革命根据地是粮食及各种战争物资的主要供应地。农业是根据地赖以存在和发展的至关重要的经济基础。长期战争对物资的需求是大量的,而且必须是源源不断的。根据地的个体农业虽然是居于主体的经济形式,但生产能力太低;集体经济虽已萌芽.但又十分幼小。靠这两种经济形式,满足人民日常需要尚有不足,支持长期革命战争显然是有很大困难。为此,必须寻找生产力更高的经济形式。公有制农业经济,就是在这种情况下创造出来的。它的所有权属于根据地政府,由政府统一经营或者雇人经营。所得收益由人民政府统一支配或调度。在革命不同的时期,公有制的实现形式也有所不同。

 

在土地革命战争时期,公有制的农业经济主要表现为“公地”或“公田”,所有权归苏维埃政府所有,由政府组织劳动合作社耕种,或者由乡苏维埃政府庸人耕种,或者由农民出工帮耕。收获的农产品或存于各农户,或存于集体仓库之中,待红军急需时随时调用;各级苏维埃政府和赤卫队也有属于自己的公有制财产。毛泽东称这种刚刚出现的公有制农业经济为“国营事业”。公有制农业的经营管理和劳动力分配问题,在实践中逐步形成了一些规范。使这种经济成分有了制度上的保证。1933年3月由毛泽东与项英、张国焘共同签署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对于乡村工人分配土地及保留公田问题的决议》中规定,要保留一部分土地作为公田,以作必需的公共事业费用,如桥梁的修理,渡河的设置等。中央工农民主政府颁布的《劳动互助组织纲要》的第五条规定,“劳动合作社要从政治上鼓动社员的阶级互助精神,在分配人工时,须将应帮助红军公田红军家属耕田的人工计算在内,并按时调社员前去耕作。”③

 

在抗日战争时期,公有制农业经济得到进一步发展。根据地为克服根据地的严重困难,发动了大生产运动。军队及机关开垦的荒地归边区政府公有,所产的粮食及蔬菜由政府及军队统一分配。毛泽东认为,大生产运动的性质同苏联的国营农场有点像:劳动对象土地是公有的,不要缴租纳税;生产手段是公有的,不为某个人或某些人所私有;参加生产的劳动者是没有工钱的,大家一块儿干,不分你与我;收获归参加生产的劳动者,即同工同酬。据此,大生产运动是一种典型的公有制农业经济。

 

公有制农业经济从无到有,对于根据地农业的发展及整个的建设,起到了个体农业、集体经济所不可比拟的重要作用。它减轻了人民的负担,提高了军民的生活水平,粉碎了日伪军对抗日根据地的经济封锁,为抗日战争的最后胜利提供了物质保障。农业中的公有制经济,成为整个新民主主义国有经济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保留地、富经济既是根据地经济发展的需要,又是统一战线政策的需要

 

摧毁封建的土地剥削制度,解放和发展农业生产力,这是中国民主革命的中心内容和主要纲领,也是中国共产党最重要和最根本的土地政策。但是,中国的民主革命。并不是只有封建阶级一个对象,帝国主义是更为主要的敌人。从另外一个角度讲,封建阶级也并不是铁板一块,而是分为大地主和中、小地主不同的阶层,中国的富农也不完全是封建阶级。由此决定了党在革命的不同阶段,须采取不同的土地政策,团结和争取一切可以合作的同盟者,孤立和打击最主要的敌人,并逐步地消灭封建剥削。

 

中国共产党要带领广大同盟者。既要有正确的纲领,又要照顾广大同盟者的政治、经济利益。要争取封建阶级中具有爱国心和反帝要求的成分,建立起最广泛的革命统一战线,就必须照顾到他们的经济利益——保留他们赖以存在的经济成分:另一方面,地主经济和富农经济也可以在政策的引导下为新民主主义革命服务,比如新民主主义的政权可以让地主和富农比贫农、中农多出一些公粮,满足支援革命战争的需要。因此,在一定阶段保留地主经济、发展富农经济,既是建立广泛统一战线的需要,也是根据地经济发展的需要。

 

在土地革命初期,中国共产党曾经实行过“没收一切土地”、“地主不分田,富农分坏田”的过左政策。这意味着对地主、富农和中农不加以区分。采取一概没收的政策;也意味着要从肉体上消灭地主阶级和富农。其结果,地主阶级固然被打倒了或者被消灭了,但却严重地浸犯了中农利益.混淆了农村中的阶级阵线,也引起了广大贫苦农民对党的土地政策的疑虑,模糊和削弱了农民与地主之间的阶级斗争。瓦窑堡会议后,中国共产党改变了对地主和富农的策略,淳止了土地革命的口号。抗日战争时期,实行“减租减息、交租交息”的政策。承认地主阶级的土地所有权。这是中国共产党正确处理民族矛盾与阶级矛盾一致性所采取的特殊政策。通过这一政策,争取了地主阶级参加抗战,孤立了最主要的敌人,仅从经济建设角度来讲,它对根据地的巩固也是极为重要的。

 

如何对待富农经济,是比对待地主经济更为复杂的问题。在各根据地都曾经犯有打击富农的错误,执行过“富农分坏田”的政策。毛泽东认为这种做法是不妥当的。他坚持这样的分析:富农是农村中的资产阶级,大多数富农有一部分土地出租或租人一部分土地,或放高利贷,或兼营工商业,带有半封建性;富农一般自己参加劳动,在这点上它又是农民的一部分,和地主阶级是不一样的;富农在反对帝国主义的斗争中可能参加一份力量,在反对地主的斗争中可能保持中立。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保存富农经济,对革命事业是有益的。

 

毛泽东在1933年主持制定了《关于土地斗争中的一些问题的决定》和《怎样分析农村阶级》两份文件,区分了地主与富农的界限。1935年12月,中共中央批准了《关于改变对富农策略的决定》,纠正了过早消灭富农经济的政策,规定了对富农的土地.除封建剥削部分外,不问自耕的与雇人耕的,均不没收。在1939年《中国革命和中国共产党》一文中,毛泽东在分析中国农民这一革命动力时,明确把富农视为农民中的第一个阶层。

在抗日战争期间,由于我们党在根据地中实行了“双减政策”,部分地主下降为富农:另一方面则有不少中农甚至少数贫农上升为富农。在整个抗战期间,富农经济在根据地中得以继续存在,而且发展较快。因为富农的生产力普遍高于根据地中一般个体农业经济,在抗日战争中,富农经济在出公粮、赋税方面所起到的积极作用是不可否认的,在各个根据地坚持抗战、改善民生及抗日民主政权的建设中,富农经济都是一个很重要的角色。

 

抗战结束后,1946年的《五四指示》把“双减政策”改为没收地主土地分配给农民的政策.但其中特别规定了“一般不动富农的土地”,“如在清算退租土地改革时期,由于广大群众的要求,不能不有所侵犯时,亦不要打击得太重,应使富农和地主有所区别,应着重减租而保存其自拼部分。”④1948年1月毛泽东在给粟裕的电报稿中作出新区的土改指示:新区没收分配土地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没收分配地主阶级的土地,中立富农,富农的土地原则上不动,在没收分配地主土地时,应当分別地主的大、中、小,地主的恶霸与非恶霸,而采取不同的待遇。1948年4月,毛泽东提出了土地改革的总路线,针对在土地改革中出现的各种错误倾向,阐明在土改工作中不能侵犯民族资产阶级,也不要侵犯地主和富农经营的工商业.特别要注意不要侵犯中农、独立劳动者、自由职业者和新式富农的利益。全国解放后,中央人民政府于1950年6月颁布了《土地改革法》,规定在政治上中立富农,在经济上把解放战争时期实行的征收富农多余土地财产的政策,改变为保存富农经济的政策。

   

在整个新民主主义革命期间.中国共产党在根据地始终保存了个体农业经济,培育和扶植了农业集体经济,创造了公有制农业经济,保护了富农经济,并在一定阶段内保留了地主经济,不仅扩大了统一战线的基础,而且充分地利用了包括富农经济和地主经济在内的多种经济成分的积极作用,增强丁革命根据地的经济实力,最终取得了革命的最后胜利。随着革命进程的不断发展,中国共产党将没收土地的范围,越来越集中到只没收封建阶级的土地上,并最终消灭了封建剥削制度。彻底完成了中国民主革命的任务,为农业社会主义改造创造了根本前提。这一切都雄辩地表明了党的经济政策的成熟。

 

成功的历史经验,当为今天所借鉴。这就是要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继续调整和完善现阶段的所有制结构,充分发挥多种所有制经济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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